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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始皇帝下诏,全国加爵一等,按先生祖上至少是公卒算,当为公士,后本朝高皇帝十三年诏,全国再加一等可为上造也,上造授二顷之宅,二顷之地可也”
李云并不知道二顷之宅有多大,二顷之地有多少,忙俯地而谢。
PS:小七按汉高祖五年历史:夏五月,兵皆罢归家。诏曰:“……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这道诏令分为前后两部分,应是分两次颁布的。在诏令的第一部分,刘邦下令赏赐从军将士爵位及给予相应的赋役豁免优惠。在诏令的后一部分,刘邦斥责地方小吏不顾他的屡次诏令,迟迟不给那些因军功得到七大夫、公乘以上高爵的退伍将士授予田宅,却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先给自己授满了田宅。他指出在秦时拥有高爵的人地位尊显,而“今吾于爵非轻也”,他又进一步说“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严令地方官吏按诏行事,否则将处以重罪。
从这两道诏令我们可以确认,刘邦建国后不仅遵循“有功劳行田宅”的法律原则,而且当时有一套包括有爵者和小吏在内的田宅授予zhan有制度。从军将士因军功被赐予爵位,由地方官吏根据他的爵级授予一定数量的田宅,但是显然并不是只有他们才有权利授予田宅,从诏令上看他们和小吏参与的是一个授给系统。刘邦多次下令先给因军功获得高爵的人授予田宅,看来是为了打破已往授给的惯例(即按照为户时间先后),给予他们以特殊的待遇。但是地方官吏并没有贯彻他的诏令,故尔出现小吏的田宅已“满”,而这些高爵者却还未授予的状况。“满”也表明授予的田宅数是有限度的。
PS秦和汉初都盛行军功勋爵名田宅制度,附汉代军功勋爵表:
爵称
田(顷)
宅合今平方米数
彻侯
105
179966
关内侯
95
95
162826
大庶长
90?
90
154256
驷车庶长
88
88
150828
大上造
86
86
147401
少上造
84
84
143973
右更
82
82
140545
中更
80
80
137117
左更
78
78
133689
右庶长
76
76
130261
左庶长
74
74
126833
五大夫
25
25
42849
公乘
20
20
34279
公大夫
9
9
15426
官大夫
7
7
11998
大夫
5
5
8570
不更
4
4
6856
簪袅
3
3
5142
上造
2
2
3428
公士
1.5
1.5
2571
公卒、士伍、庶人
1
1
1714
司寇、隐官
50
0.5
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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