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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区市民董文铨等、北京社政进行会恽毓鼎等、南京学界丁伟东等、贵州总商会徐治涛等、筹安会代表杨度等、暨全国商会联合会蔚丰厚各处票商等,前后请愿前来,咸以为中国二千余年,以君主制度立国,人民心理,久定一尊。
“辛亥以后,改用共和,实于国情不适,以致人无固志,国本不安。诚如共和制度,元首以时更替,国家不能保久长之经画,人民不能定专一之趋向。兼之人希非分,祸机四伏,或数年一致乱,或数十年一致乱,拨乱尚且不遑,致治何由可望?……惟有速定君主立宪,以期长治久安……
“全国人民,迫切呼吁,实见君主立宪为救国良图,必宜从速解决。而国民会议开会迟缓,且属决定宪法机关,国体未先决定,宪法何自发生?非迅速特立正大之机关,征求真确之民意,不足以定大计而立国本。再三陈请,众口一词。本院初以建议在前,复经大总统咨复办法已定,不敢轻议变更;而舆论所归,呼吁相继,本院尊重民意,重付院议,佥谓兹事重大,自未便拘守常法,以求解决。国家者,国民全体之国家也。
“民心之向背,为国体取舍之根本,惟民意既求从速决定,自当设法,特别提前开议,以顺民意,与本院前此建议,所谓另筹妥善办法,以昭郑重者,实属同符,即与我大总统咨复所谓国家根本大计,不得不格外审慎者,尤相吻合。谨按《约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华民国主权,本之国民全体,则国体之解决,实为最上之主权,即应本之国民之全体。兹议定名为国民代表大会,即以国民会议初选当选人为基础,选出国民代表,决定国体。似此则凡直省及特别区域满洲、回、藏均有代表之人,征求民意之法,普及国民全体,以之决大计而定国本,庶可谓正大机关,而真确之民意,可得而见,较之国民会议为尤进也。
“兹据《约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十月六日开会议决《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经三读通过。现在全国人民亟望国体解决,有迫不及待之势,相应抄录全案,并各请愿书,咨请大总统迅予宣布施行,等因。除将代行立法院议定之《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公布外,特此布告,咸使闻知!此令。”
民国四年双十节袁世凯又有尊重民意之申令云:
“……先后吴呈请改定国体,佥谓共和不宜于中国,无可讳言,惟有俯顺舆请,速定君主立宪,以慰薄海人民长治久安之望,各等情。本大总统披览之余,以为改革国体,事端重大,倘轻率更张,殊非所宜,但《约法》所载中华民国主权,本之国民全体,解决国体,自应听之国民。
“昨准代行立法院咨请公布《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业经颁令公布。本大总统受国民之付托,以救国救民为己任,民所好恶,良用竞竞,惟有遵照《约法》,以国民为主体,务得全国多数正确之民意,以定从违,京外文武官吏,有保全地方治安之责,应各督饬所属维持秩序,静候国民之最后解决,其膺选举监督之任者,尤宜遵照法案,慎重将事,用副本大总统遵守《约法》,尊重民心之至意。将此通令知之。此令。”
《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公布后,即设立国民会议事务局,局长是顾鳌。这个事务局就是执行机构,推动国民代表的产生,和产生投票决定帝制,下面各色各样的电报可见当时袁世凯及其党羽的运作。
有史料记载国民会议事务局的“尽职尽责”。
“各省将军巡按使鉴:(中略)查关于国民会议议员初选机宜,前经本局密电,申明办法,请转饬各初选监督照办在案,想各县初选监督,当能体会入微,善为运用。目下情势,较前尤为紧要,应请贵监督迅即密饬所属各初选监督,对于该县之初选当选人,应负完全责任,尽可于未举行初选之前,先将有被选咨格之人,详加考察,挥其性行纯和,宗旨一贯,能就范围者,预拟为初选当选人,再将选举人设法指挥,妥为支配,果有窒碍难通,亦不妨隐加以无形之强制,庶几投票结果,均能听我驰驱。
“且将来选举国民代表,及选举国民会议议员时,自可水到渠成,不烦缕解,此事实为宣布选举之最要关键。务希飞电各初选监督,慎密照办,其无通电地方,应即迅用密饬,加急星夜飞递,以免贻误。如实有赶办不及之处,即将初选酌量延期数日,亦无不可。倘或敷衍竣事,致令桀黠滥竽,则重咎所归,实在各该初选监督。再,查国民代表选举,在各省系以各该最高级长官,会同监督之,此后凡关于国民代表选举事宜,如系军政地域,希即妥密协商办理,并饬知各该初选监督,一体遵照为要。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印。”
这为其一之一,足见此国民会议事务局积极和考虑事情之周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