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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贯彻《刑事诉讼法》有关,同时,与当时发生的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刑事案件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1996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全国的治安形势普遍好转,重、特大案件发案率有所下降,一大批积案被侦破,形形色色的犯罪团伙受到重大打击,全国人民拍手称快。

    但是,作为这次严打斗争的重要案例——“3·31”系列持枪袭军袭警案,却始终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犯罪分子在严打期间,仍然顶风作案,继续袭击我解放军哨兵。这一方面表现出犯罪分子的猖獗,同时也是对我公安机关的严峻挑衅。

    “3·31”系列袭军袭警案上升为严打斗争的头号案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关心案件的侦破情况,并针对案件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3·31”系列案件,成为建国以来领导批示最多、批示层次最高的刑事案件。中央要求公安部门全力破获此案,消除这一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隐患。

    国家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明显感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越来越沉重,已到了不破此案,无法向中央交代,无法向人民交代,无法向军队交代的地步。

    三、北京市全力侦破案件

    北京市公安局“3·31”案件专案组,是级别最高的刑事案件专案组。北京市公安局长张良基、主管副局长阮增义亲自挂帅,直接指挥专案组的各项工作。

    专案组提出三项果断措施。

    首先,专案组通过对几起案件相互关系的分析,得出如下认识:

    几起案件相距时间不长。第一起案件,犯罪分子抢夺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第二起案件,犯罪分子使用抢劫的步枪袭击装甲兵司令部哨兵,抢夺手枪未能得逞;第四起案件,犯罪分子打死八一射击场哨兵,抢走空枪套,其抢夺手枪的目的仍未得逞。因此,不能排除其以同样方法继续作案的可能性。

    基于此种分析,专案组制定了“抓现行”的工作方案。

    专案组在石景山巡逻支队设立指挥部,组织了100多名精干警力,分成若干小组,配备好火力、防弹装备和夜视装备,每天晚上启动,在北京西部所有部队驻地的哨位附近布控蹲堵。

    我们的刑警暗中为哨兵站岗。

    自1996年4月至1997年9月,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这项措施始终没有撤消。无论刮风下雨,无论酷暑严寒,也无记公休日节假日,一线的刑警队员一天也没中断过。

    在重点哨位布同守候的同时,指挥部还安排了武装机动车辆在这一地区巡游,以备在突然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增援。

    这样长的时间、花费这样大的警力进行布控,在北京的刑侦史上还从来没有过。

    北京市公安局的决心非常大,打现行,不动摇。张良基局长、阮增义副局长始终坚持这一条:只要案件未被侦破,这条措施就要持续下去,不惜一切代价,也要保卫子弟兵的安全。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一线的民警不畏艰苦,不怕困难,默默无闻地做着守卫工作。他们知道这是侦破“3·31”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他们也抱着一个坚定的信念:等待的时间越长,犯罪分子再次出现的机率就越大。

    第二项重点工作,查子弹。

    子弹,始终是一个谜。

    犯罪分子的步枪有来源,但发射的子弹却没有来源。

    换句话说,犯罪分子在抢枪之前,就存有充足的子弹,或者有获取子弹的办法和渠道。

    从几起案件现场所提取的弹壳、弹头上看,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步机弹批号相同,弹底标识都是75—81。这说明他获取子弹的途径比较单一。

    ——那么,调查子弹来源,应该是发现犯罪分子的重要途径。

    为此,他们展开了大量的调查。

    在这项工作中,专案组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大力支持。他们查访了兵器部,一批批地查找该批号子弹的生产日期和配备区域。终于查清了这批子弹的来龙去脉。这批子弹生产于后期,由河南某兵工厂制造,主要配备给南京军区和兰州军区。南京军区所配备的这批子弹没有下发到部队;而兰州军区的这批子弹主要分发给新疆的阿克苏、吐鲁番、石河子、奎屯等地区。

    这是本案件第一次涉及到新疆。

    专案组立即派人到新疆了解子弹管理情况,但因子弹数量过大,分布面广,且下发时间长——无法进一步划定核查范围。

    第三项重点工作,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地区和落脚点。

    面包车司机是几起案件中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因此专案组十分重视对他与犯罪嫌疑人短暂接触过程的挖掘工作。

    其中,卓有成效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口音的确定。

    专案组请来语言专家,把面包车司机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拆开揉碎反复进行分析。双方在车上只说了几句话,一共27个字。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木板儿”这一句。专家们反复推敲后认定,对方所操的是北京地方话而不是普通话。这有重大意义,由此可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北京市人,而不是外地人。

    4起案件的前3起均发生在北京石景山地区。专案组对首发案件十分重视。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首发案件中,流露的“自然情况”最多,粉饰的东西最少。而在继发案件中,他会不断进行某种“修补”。因此,一般认为,首发案件最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

    首案发生在高并电厂,从犯罪嫌疑人对电厂情况的熟悉程度看,其居住地应该距电厂不远。

    犯罪嫌疑人在“4·07”作案后返回,中途拦截蓝面包车,要去的地方是模式口337路汽车总站,经过专家分析论证,337汽车站应该是他的返回方向。

    此外,337路汽车总站距高井电厂不远。

    基于种种分析,专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及居住地在石景山区之内(另一起案件发生在丰台西部,距石景山区并不远,而且交通方便),其中“重中之重”,应该在337路汽车总站附近。

    专案组明确了侦查范围,决定在337路汽车总站周围5公里范围内,挨门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

    这三项措施应该说对现场人证物证的利用上是合理的,在分析上是充分的,一线的侦察员在普查过程中,做了大量的细致工作——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工作,把337路汽车总站周围地区像蓖头发似的蓖了几遍,并没摸出有价值的侦查线索。

    由此,“3·31”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披上了越来越浓郁的神秘色彩。

    传闻中他被描绘成能够飞檐走壁,作案时忽来忽去,遇事反应之快,动作之迅速,逃匿之巧妙,均非常人所能想象。

    又一说法,对方枪法神奇,与警方遭遇时,子弹仿佛长了眼睛,凡拿枪的都被击中手腕,凡追击者都被打伤腿,而且弹无虚发。

    虽然事实与传闻有很大的差别,但对方枪法精湛这是无庸置疑的。“4·08”现场在场的人都能证实,对方拉开车门就射击,根本就没有瞄准的时间。对方操枪规范,边打边退携枪跳跃的姿态像受过专门训练。双方是遭遇战,他能迅速作出反应,主动出击,抢先击倒我方,然后迅速逃匿。这一切做得有条不紊,就像事先策划好的一样。未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是难于做到的。特别是他的射击水平,包括射击的准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包括他对运动中射击种种技巧的把握,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准。

    现场勘查和现场访查都在昭示着一个方向,使你在判断上形成一个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的递进式四重推理: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中的特种兵;

    案犯可能是特种兵中的特等射手;

    案犯可能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过越战的人员。

    这使我们的侦破工作兜了一个大圈,直到最后,你也不能完全排除它。这是由现场的特点决定的,现场特征就是这样的一个导向,否则你将无法解释——所有另外的解释反而都是不科学的。

    通过对4起案件所获的线索综合分析,专案组对犯罪分子作出了如下刻画:

    犯罪分子身高在1.74米以上,年龄30—40岁之间,身体健壮,北京市人,住地(落脚点)在石景山区模式口337公共汽车总站附近,有参军史或者服刑史,有接触军事武器的经历。单独作案,目标是袭击军人哨兵,手段残忍,手中有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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